在《勞動法》中并沒有特別對加班倒休有相關規定,國家規定的工作制度是每天工作的時間不超過8個小時,每周都應該保證勞動者休息一天,如果要加班,原則上應該跟勞動者協商一致,而且,休息日安排加班后可以安排補休的,能不發加班費,其他情況下都要發加班費。
勞動法關于加班倒休的規定是怎樣的?
《勞動法》中并沒有關于加班倒休的規定,加班需要和勞動者協商,且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費。
《勞動法》
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、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。
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。
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,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,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;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,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,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。
試用期不給工資合法嗎
不合法。
勞動者提供勞動,用人單位就應該支付工資。即使工作1天也是應該支付工資,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內不給工資,屬于違法行為。
對于用人單位不支付工資的行為有兩個途徑:
1、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投訴舉報;
2、可以到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,要求支付工資。
支付經濟補償金獎金算在里面嗎
獎金是應計入工資組成部分的,也即經濟補償金是應包括獎金計算的。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,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,即如果獎金發放不在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,那么這部分獎金不能計入經濟補償金,反之,如果在十二個月內,則必須計入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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